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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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 ||
一、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二、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李某、任某认为加装电梯会严重损害其房屋安全,强烈反对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李某、任某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碍行为,并赔偿损失164575元。 (二)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违约方要赔偿对方16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居民为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但却会引发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施工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担忧,进而产生矛盾纠纷。本案审理法院找准问题解决的突破口,通过多次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双方重新商定施工方案,并确定对被告房屋安全进行动态监测。这一解决方案既消除了本案被告对房屋安全的顾虑,又满足了原告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为同类矛盾化解提供了新的解纷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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