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管些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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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8日 | ||
说起铁路,大家都会想到轰鸣而过的火车和绵长的千里铁路线,可是说起铁路法院,大家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铁路还有法院吗?他都管些啥?” 铁路运输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当时称为“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区别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同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置是一一对应的。就济南地区来讲,济南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济南铁路局所在地设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济南、青岛分别设有两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7月8日, 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改制后的铁路法院有着自己专门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一,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的案件。第二,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受理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这些案件多为:发生在铁路系统机关、厂、站、段、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单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旅客列车上和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重要设施的案件、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十一类专门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从此明确划分了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这些案件类型分别是: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授权,另行指定了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即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除上述案件之外还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另外还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运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关于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以及铁路职工之间或者以铁路职工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铁路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是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国家专门法院,它的审判工作完全独立于各铁路运输企业。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纠正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读罢这篇介绍后您是否了解了铁路运输法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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