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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8日

  1、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2、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人民法院对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其它绝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案件。

  7、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8、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10、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11、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12、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3、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原审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4、刑事一审自诉案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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