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08日

  一、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本院审查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3、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

  二、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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