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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1日

一、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煜、马某全、雷某河、雷某刚、袁某华多次进入新疆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被告人霍某程以出售为目的,从被告人依某、张某煜、马某全、马某庆、孙某杰、雷某河、马某英、袁某华、阿某处,收购由罗布泊古楼兰遗址出土的打砸器、石器等器物百余件。经鉴定,霍某程买卖、储存二级文物6件、国家三级文物23件;依某买卖二级文物3件、国家三级文物8件;张某煜买卖、储存三级文物24件;雷某河、马某英买卖、储存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5件;马某全买卖二级文物1件;马某庆买卖、储存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6件;孙某杰买卖三级文物2件;雷某刚买卖、储存三级文物10件;袁某华买卖、储存三级文物3件;阿某买卖三级文物1件。从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还查获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文物1180件。

  20199月、20201月,被告人霍某程先后两次通过手机拍卖软件“微拍堂”,将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七克台镇收购的1个石杵和1个石矛出售给他人,共获利3306元。经鉴定,上述石杵、石矛均为三级文物。

  (二)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霍某程等11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霍某程等8人分别倒卖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孙某杰等3人倒卖三级文物,属于情节严重。依某等7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袁某华等3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霍某程等11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霍某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依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文物。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文物主要来源于新疆罗布泊保护区,该保护区内有小河墓地、楼兰故城遗址等多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分布了大量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多次进入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当地自发形成的文物经营市场内出售,霍某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大量收购、运输、储存文物,并利用互联网拍卖变现,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倒卖文物行为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特点,涉案文物数量巨大,包括数十件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严重破坏罗布泊保护区的地理、文化原貌和文物安全。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严惩倒卖文物行为,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为从源头遏制倒卖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提供了法治指引。

二、姚某忠等12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12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指挥被告人刘某等10人,在辽宁省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龙城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盗掘地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古遗址、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上层文化墓葬、17处为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积石冢,其中3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牛河梁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经鉴定,盗掘行为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严重毁损,历史信息丢失;窃得玉镯子1对和双联璧、勾云形玉佩、玉镯、玉箍各1件,均为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一级文物。

  20126月至201411月,被告人姚某忠倒卖玉镯、马蹄形玉箍等一级文物15件、二级文物1件,共获利195万元;被告人李某宝倒卖玉镯、玉环、玉蝉形饰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各1件,共获利48.5万元。

  201410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多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某所持文物等财物。经鉴定,被劫财物中有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各1件。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其抢劫二级文物,属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姚某忠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擅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姚某忠等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珍贵文物。在共同犯罪中,姚某忠等7人系主犯,其他4人系从犯。姚某忠、李某宝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姚某忠等人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姚某忠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的刑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倒卖文物、抢劫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红山文化是中华文明起源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牛河梁遗址为中华文明史前溯千年提供了有力物证,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本案是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被盗掘的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已形成专业化犯罪团伙,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涉案文物数量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等特点,结合文物等级、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各被告人参与作案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全面打击文物犯罪网络,严惩文物犯罪团伙首犯,彻底斩断文物犯罪链条。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彰显了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担当。

三、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一)基本案情

  20216月,被告人廖某尚、卢某军、李某生伙同吴某强(在逃),经事先谋划、商定,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某村附近一古墓群进行盗掘,挖开其中一座古墓,取出瓦坛、木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掘墓葬系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中的一座,为廖氏第六代廖某忠之墓;该墓群保存较好,形制和碑刻具有地方特点,碑文清晰,对研究当地人口迁徙历史及民族融合等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尚、李某生、卢某军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廖氏族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实施盗掘行为,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属于犯罪既遂。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虽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但仍受法律保护。各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坏,即便没有窃得有价值的文物,亦应受到相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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