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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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7日 | ||
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甲公司采购的型号为M20S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货款未付清之前,服务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服务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运营的云计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服务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塑料材料、建筑材料等批发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购买三氯一氟甲烷共计849.5吨;经核算,其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量为3049.7千克。2019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存储使用的正戊烷等化学用品不符合环评要求、涉嫌超配额使用ODS为由,做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案涉行政罚款在本罚金中予以折抵,不重复执行);被告人祁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事件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值为746421-866244元,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2020年10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氯一氟甲烷系有害物质、危险环境物质;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将损害周围环境及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为的环境污染责任;遂判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三氯一氟甲烷被释放到大气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将造成臭氧层破坏。我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全面禁止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诉讼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被依法判处相应刑事责任。本案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统筹协调适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生动体现,对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较强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矿业公司等签订《熟料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约定,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将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矿业公司,转让价为90元/吨,共计1.24亿余元。2019年11月,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又与第三人广西某水泥公司签订《熟料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约定,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将案涉产能指标转让给广西某水泥公司,转让价为118元/吨,共计1.63亿余元。截至2019年8月,广西某水泥公司的母公司为案涉项目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相关费用1.42亿元。对于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水泥公司的产能指标转让事宜,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转入地主管部门同意案涉水泥产能指标跨省进入该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转出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次产能指标转让进行了公示、公告。2020年1月,广西某水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8142万元。因内蒙古某水泥公司表示其不再履行案涉《转让协议一》,广西某矿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内蒙古某水泥公司就转让案涉产能指标先后与广西某矿业公司、广西某水泥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广西某水泥公司不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转让款,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水泥公司的水泥产能置换也得到产能转入地、转出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且履行了公示、公告手续,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转让协议二》。据此,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与广西某矿业公司所签订《转让协议一》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广西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等产能,现有生产实行产能置换;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需要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排放企业转移。实践中,为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转出地、转入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公示和公告等程序加强对产能置换的监管。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第一份转让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遂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产业政策,推动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合同全面履行的立场和态度,为建材等相关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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