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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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1日 | ||
一、协同联动盘活项目 实现“三保”化解民忧 ——兵团第六师法院化解某项目烂尾风险 (一)典型做法 某旅游度假项目面临烂尾,大量购房者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涉及4栋楼422套房屋。在起诉同时,购房者到售楼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群体上访,情绪激动。接到诉状后,第六师立即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六师两级法院作为法律服务专班,紧扣“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要求,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妥善处理该项目引发的相关涉诉纠纷。经研判认为,盘活项目是保护购房者权益最佳方案。 第六师两级法院一是坚持府院联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合力推动、逐一解决影响“保交楼”的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包括:协助建立项目回款政府监管账户,确保资金经审核后仅用于项目建设;参与指导银行信贷管理,避免发生抱团停贷;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运营单位签订供应协议,制定网管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与属地街道社区定期召开见面会通报项目工作进展等。二是坚持跨区域联动,解决管辖权问题,方便集中统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第六师法院积极申请兵团分院协调广东高院,经与广州中院对接,最终将案件移交第六师法院管辖。 目前涉案的4栋住宅楼,1栋楼已按期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其余3栋楼将在2024年按期交付。该项目风险有效化解后,带动解决了辖区内其他3个房地产的类似纠纷。 (二)典型意义 防范化解大型项目风险隐患,实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任务,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在接到涉某项目诉状后,第六师两级法院讲政治顾大局,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凝聚解纷合力,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地区安全和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解决政府各部门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同时树立协同思维,两地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跨区域协同,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协调移送管辖,保证了涉案项目购房者权利一体保护,以实际行动消除了风险隐患,牢牢兜住“三保”底线。 二、拓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范围 诉前调解再添“新军” ——宁夏兴庆区法院引入公证力量联合开展诉前调解 (一)典型做法 公证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防控社会发展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经过调查研究,兴庆区法院与银川市某公证处签署《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合作协议》,探索扩宽公证参与诉调对接领域,发挥公证解纷职能。具体做法是: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争议,人民法院立案庭设公证导诉员,引导类型化纠纷先行进入公证调解环节。公证处运用公证方式对易引起纠纷的证据进行固定,在此基础上了解当事人真实需求,通过释法明理,促使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日办理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法官运用公证调解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作为裁判参考,实现公正高效裁判。 自2021年推行公证调解以来,某公证处参与处理拟向兴庆区法院立案的房地产类、建设工程类纠纷361件次,成功化解242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公证154件。 (二)典型意义 兴庆区法院立足矛盾纠纷化解,与某公证处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开拓公证在房地产及建工领域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公证员的法律专业优势,发挥公证制度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作用,共同推动解决该领域涉及环节多、证据链条长、证据不易固定等难题,辅助事实认定,为双方达成和解打好基础。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诉前公证调解环节解决的问题亦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裁判,推动实质性化解纠纷。 三、创新诉前鉴定模式 促进解纷提质增效 ——陕西勉县法院通过诉前鉴定成功调解建设工程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8日,某建设公司承接某材料公司10万吨锌合金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某建设公司2022年8月诉至勉县法院,请求判令某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4822万元。 (二)处理结果 勉县法院收到某建设公司立案材料后,经法官审查、释明、与当事人沟通,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锌合金技术改造项目制酸系统室外场坪、道路、拦水坝等工程价款数额。因价款数额双方争议分歧较大,相关事实认定需要鉴定,为提高诉讼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进入诉前鉴定程序,通过诉前鉴定确定争议内容。在完成鉴定后正式立案,由法官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就争议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某材料公司同意按照鉴定结论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 2690万元,案件在立案25天内顺利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强,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事实认定问题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才能解决。诉前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咨询机构所做的工程造价评估,诉讼中通常得不到对方认可,需要另行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无形之中延长了审理周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勉县法院针对这一问题构建诉前委托鉴定机制,对于涉及工程价款、工程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鉴定程序。经鉴定,对于双方矛盾不深,容易化解的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调解结案;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不易化解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依靠诉前鉴定结论辅助依法裁判,实现了矛盾纠纷“层层过滤”“繁简分流”,促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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