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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1日

一、赛事主办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孙某等四十三人与某传播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传播公司作为主办方举办了足球赛,与其他单位组成组委会,发布了赛事规程,规定:小组第一名奖励2万元及奖牌;总冠军奖励5万元、总冠军奖杯(价值10万元)及赴德交流学习(价值30万元)。孙某等四十三人组队报名参赛,经过激烈角逐,先后获得了高校组冠军和总冠军。某传播公司仅向孙某等人颁发了高校组冠军奖牌以及部分奖金,余下奖金以及赴德交流学习等赛事规程承诺的奖励迟迟不予兑现。某传播公司认为,本次赛事的实际承办方为两家案外公司,奖励费用应由两家案外公司承担。孙某等人起诉请求某传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将比赛奖励按照标注价值金额折现予以赔偿。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传播公司是赛事的主办方,对外发布的赛事规程明确具体约定了主办方、参赛者的权利义务。孙某等人按照赛事规程规定交纳参赛费用并实际参赛,双方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即使因案外公司原因造成某传播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传播公司也应先履行己方合同义务,而后再向案外公司追偿。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某传播公司支付孙某等人赛事奖励24万元。

  (三)典型意义

  群众性体育赛事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参赛和观赛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的获得感、幸福感。群众性体育赛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赛事管理不健全、承办机构选择不严格、赛事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引发涉体育纠纷。体育赛事的主办方与获奖的参赛者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既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又保障了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体育事业发展环境。

二、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亚运会组委会在某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内容是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的营销页面,该信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某置业公司曾向亚运会组委会出具《说明及承诺书》,承认侵害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亚运会组委会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被亚运会组委会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某置业公司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其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该行为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亚运会组委会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亚运会组委会相应损失。

  (三)典型意义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在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赛事组委会的赔偿主张,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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