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5日

一、STO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STO CHARTERING KOREA CORPORATION)与丰益贸易(亚洲)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ASIAPTE. LTD.]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7月,韩国STO公司所属“STO AZALEA”轮装载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运往中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提单,提单和租约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拒绝提货。STO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丰益公司、中向石油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赔偿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二)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各方当事人线上听证、调解,仅用43天便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船舶在其他港口卸货,STO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也未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海事法院主持的线上听证及调解,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法院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仅用43天妥善化解纠纷,让滞港近两个月的“海上油仓”安全卸载并重新起航,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

  【一审案号】(2022)苏72民初1300

二、宁波港船多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鑫中孚公司系从事欧洲航线集装箱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向船多多公司租赁了700余个集装箱。欧洲港口因疫情拥堵,导致集装箱流转缓慢及下落核实困难,双方对已还箱数量产生争议。船多多公司以鑫中孚公司未归还或超期归还集装箱为由要求鑫中孚公司赔偿灭箱费、超期租金等共2000余万元。鑫中孚公司反诉船多多公司返还押金及垫付资金3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鉴于疫情影响导致涉案集装箱流转缓慢及下落核实困难,尚有多起与鑫中孚公司租箱、还箱有关的连锁纠纷,宁波海事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通过“海上共享法庭”平台进行协商,双方最终就诉争集装箱的数量、各项争议损失及费用数额达成一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揽子解决本案及另外5起关联案件以及相关潜在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背景下因国外港口拥堵、集装箱回流困难、国内集装箱价格暴涨且一箱难求引发连环追偿的集装箱租赁纠纷案件。在国内引发的相关纠纷呈现涉及集装箱数量多、关联案件多、涉诉标的大、境外取证困难等特点。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海事审判建设和浙江全域数字化改革成果,组织当事人就近通过移动办案平台和“海上共享法庭”远程对接调解,一揽子解决多起关联纠纷,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案件纠纷的彻底化解和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本案的妥善处理,是灵活运用司法政策帮助航运、货代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引导集装箱租赁行业规范发展,实现航运上下游产业链诉源治理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21)浙72民初2288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烟台路1999号 电话0531-82424278 邮编: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