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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一、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053
  
(一)基本案情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系沈阳当地一家小微民营企业。20196月,电力咨询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浑南农业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对沈阳市浑南区12个街道118个行政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通过无人机进行查访。随后,20197月电力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查访工作。工作成果编制成查访报告,逐期交付给浑南农业局,合计交付查访报告20份,浑南农业局已签收,未提出异议。
  2019126日,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补签《查访合同》,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约定了查访范围、查访周期、查访目标、验收条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了《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明细:1065400元,税金点9%,管理费3%,总计费用为1193248元。2019年末浑南农业局收到电力咨询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浑南农业局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00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浑南农业局支付电力咨询公司服务费1125500元。一审宣判后,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电力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未完毕,未结算,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工作量不符,不能得到财政性资金认可的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不具备合同服务资质,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案涉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一是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查访合同》系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达成,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依法认定浑南农业局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查访报告的制作和交付属于分批次履行,如浑南农业局确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及报告质量等提出异议,应当在首份报告交付后,及时对其关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尚未履行的合同。但浑南农业局系在电力咨询公司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所有报告交付近半年之久后,在电力咨询公司向其主张服务费时,其对电力咨询公司已完成查访的工作量及工作方法提出异议,实属勉为其难。浑南农业局以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社会影响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机关法人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法院平等保护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彰显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勇于投资,服务和保障东北振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二、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
  
(一)基本案情
  20125月,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改制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设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注册成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润公司)。同年8月,濮阳华润公司与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濮阳市城管局)签订《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濮阳华润公司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的区域包括濮阳市规划区及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经营区域,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20131210日,濮阳市城管局与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签订《濮阳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
  20141110日,濮阳华润公司以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城管局签订的被诉协议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协议中关于特许经营权范围的条款违法;责令濮阳市城管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濮阳华润公司、华隆公司、濮阳市城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华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早在2010818日就签订了《濮阳市华龙区濮东产业集聚区燃气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基于该合同,华隆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濮阳市投资建设燃气管网,项目用地、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经过濮阳市及华龙区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天然气管网低压输气管线建设项目也已备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向华隆公司颁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华隆公司早在本案被诉协议签订前,已实际在濮阳市投资修建管道并经营管道燃气。被诉协议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社会影响
  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关系社会生产、百姓民生。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城区东北部,规划面积19.25平方公里,包括机械加工制造区、商贸物流区、高新科技园区和综合服务区,是融办公、商务、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复合新区。集聚区内的管道燃气正常供应涉及当地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保障相关企业稳定运营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案中,因相关行政机关在首次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未明确确定各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导致部分特许经营范围发生重叠,案涉燃气公司之间产生多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历史因素、争议区域管道燃气实际运营情况,从稳定管道燃气供应市场、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争议,既敦促两个经营主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提供用气服务,也稳定了案涉区域内相关市场的连续经营。
  
(三)典型意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此外,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采取谨慎的态度,可以通过瑕疵补正的,则尽可能减少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以推动协议各方主体继续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华隆公司作为早期进入当地市场并提供服务的民营企业,在濮阳华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实际经营多年,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对被诉协议无效的诉请,既妥善保护了其实体权益,也使濮阳当地的管道燃气市场恢复稳定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弘扬了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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