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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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5日 | ||
一、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地面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村的山林中,利用破碎机等设备对14.53吨废机油格进行破碎处置,分离出废铁和废发动机油并销售。三被告人销售废铁非法获利26450元、销售废发动机油非法获利6000余元。经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案涉废机油格为含有或沾染废发动机油的过滤吸附介质,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中石油烃的最高浓度为308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确定该地块存在石油烃污染,此次违法生产行为对该地块的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三被告人均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万元。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有期徒刑各九个月、缓刑各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5万元,没收三人违法所得3.3万元(已追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森林土壤是发展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侵占山场林地,非法回收废机油、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对林地土壤及其附作物造成严重破坏,打破森林的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本案案发地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由于废机油污染介质具有流动性、迁移性,因此针对废机油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应仅以国家公园边界为准,而需要对国家公园毗邻区域全方位一体化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法治保障。 二、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华多次联系被告人龙某军猎捕野生小熊猫活体。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龙某军将其自己捕获的野生小熊猫活体15只出售给李某华及被告人李某秋(李某华之子);李某华父子将其中14只运至山东莱州、江苏南京等地,向被告人刘某甲出售2只,向其他三名动物园经营者(另案处理)共出售10只,非法获利29万元。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龙某军从被告人高某林处收购4只野生小熊猫活体后,将其中1只耳朵有缺陷的野生小熊猫放生,将3只小熊猫驾车运至四川省泸定县,李某华父子及被告人刘某乙驾车从泸定购得该3只小熊猫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以来,李某华父子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从被告人马某曹处收购金丝猴活体18只;其中13只,由李某华父子二人雇佣被告人张某华、刘某乙运输至安徽铜陵出售给经营动物园的被告人徐某珍、沈某等人,非法获利56万元。经鉴定,案涉小熊猫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4万元;金丝猴均为川金丝猴,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50万元。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华等十一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华、李某秋、刘某甲、龙某军赔偿死亡的野生小熊猫11只公益赔偿金共计44万元,李某华、李某秋、马某曹赔偿死亡的野生金丝猴1只公益赔偿金50万元,李某华等十一名被告共同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等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李某华、李某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18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972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李某华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李某秋具有立功等情节,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马某曹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8只,野生动物价值9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其系自首等情节,判处马某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5万元不等。对于动物园经营者刘某甲、徐某珍,并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判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华、李某秋、刘某甲、龙某军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44万元,李某华、李某秋、马某曹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50万元,李某华等十一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马某曹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之一的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是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核心区,素有“天下大熊猫第一县”的美誉。大熊猫国家公园对于加强大熊猫及其伞护的其他物种和典型生态脆弱区整体保护,打造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销售,已经形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完整产业链,且以民营动物园为链条终端,通过动物园收购和再次交易将野生动物“洗白”,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本案部分被告人身为动物园经营者,具有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其明知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却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犯罪,已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从业义务,为预防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禁止犯罪人再次从事野生动物经营,体现了打击和预防犯罪并重,以最严法治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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