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2日

一、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计划加装电梯时,为争取更多的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电梯为条件,争取加装电梯意愿不强烈的业主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电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但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费用、维保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矛盾。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

二、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5月,案涉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因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案涉电梯竣工验收后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案涉楼栋建筑结构特点,电梯的增设虽无法满足业主平层入户,但从总体效益而言,提高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质量。本案中一楼业主苏某同意增设电梯,但其需求与其他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驳回了苏某、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案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同时,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与邻为善的理念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已加装电梯的实际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烟台路1999号 电话0531-82424278 邮编: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