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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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9日 | ||
一、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某报警8次,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刘某某”的协议。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王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同意女儿由刘某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王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刘某某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刘某某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均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由于儿子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说明其对于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该生活对自己后续身心健康的影响尚无清晰认识,人民法院慎重考虑王某某的家暴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有助于及时阻断家暴代际传递,也表明了对婚姻家庭中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二、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某(女)13岁,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女孩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社区妇联将情况上报至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老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并对彭某某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有多次体罚彭某某的行为,抽打彭某某手臂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且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彭某某的接触和监护。人民法院在立案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彭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彭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彭某与申请人彭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四、禁止被申请人彭某在申请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读学校以及彭某某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三)典型意义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社区组织、学校老师了解情况,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彭某在教养子女方面的错误认知,彭某认真反省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与女儿相处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提出后续改善措施保证不再重蹈覆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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