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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18日

五、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撤销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组织的两次抽检中,被发现存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有损人体健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化州市市监局)对该公司的2批次违法情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7月13日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157号、(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其中后一处罚决定为31020.5元)。因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处吊销许可证处罚,化州市市监局存在未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化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15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上述情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处罚得当,未采纳检察建议。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州市市监局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州市市监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责,导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监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该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销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必须牢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此取得共识的情形下,对于市监部门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严格审查,体现了司法的精准度与力度,对提升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且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的做法,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本案诉求类型体现为不同于一般不作为之诉的撤销之诉,这对法检两院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与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六、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检察院诉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民工劳动报酬 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称关岭县)西南旺府建设项目的两家施工单位自2019年6月开工以来,一直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保函,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达200余名。2020年8月、2021年1月,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关岭县人社局)对两家施工单位多次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存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履行将予以处罚,但迟迟未罚。关岭县人社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具有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职责,该局在涉案项目上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众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关岭县人社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29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建设项目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年5月,该局书面回复已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指令,要求于同年6月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函。后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全程监督并组织“回头看”,发现施工单位直至同年9月仍未存储保证金,且尚有100余名农民工在工地务工,其合法权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以关岭县人社局为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镇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召集关岭县人社局、住建局、施工单位负责人、劳务总包责任人共同磋商解纷方案。关岭县人社局于2022年3月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保函。其后,鉴于该局已依法履职且诉求目的基本实现,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6日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履行法定职责,遂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诉求。关岭县人社局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四) 典型意义

中国目前有近3亿农民工,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农民工、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特别是在诉讼期间主动组织多主体磋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得以落实;人民法院通过全程协调,释法明理,促成了当庭宣判并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服判息诉。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程序,法检两院的协同发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疾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共同营造尊重劳动者权益、守法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责,人民检察院可变更诉求为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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