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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2日

案例5

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甘D13248号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6

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胡亚琳、付珍诉被告曾志杰、刘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平、曾志杰连带赔偿胡亚琳、付珍经济损失109044.66元。同年11月10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胡亚琳、付珍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但曾志杰、刘平一直不予履行。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间,刘平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新屋组的房屋因征地拆迁可获得一笔征收款,刘平为逃避连带赔偿责任,先后二次将其应分得的121234.4元征收款转移至其兄长刘南江名下,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刘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9月28日,刘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14年10月2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隐藏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平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平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刘平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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