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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2日

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三、典型意义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属特困区,当地农民有的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近年来,化隆回族自治县针对这一情况,采取了多项举措开展“控辍保学”集中行动。一年多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几十起控辍保学的行政非诉案件,本案就是其中一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采取了巡回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深入细致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重返校园,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夏高凤诉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夏高凤为都江堰市龙池镇红色村2组村民,在该村拥有住宅房屋一套,并于2008年10月28日取得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0月8日,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都江堰国土局)以夏高凤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的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为由,要求夏高凤在十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至都江堰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并配合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若逾期不办理,将公告注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夏高凤未在告知期限内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1月10日都江堰国土局作出《注销公告》,注销了夏高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夏高凤不服该行为,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形土地登记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外,注销登记均应依土地使用权人或他项权人申请注销。都江堰国土局在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形的情况下直接注销夏高凤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即使夏高凤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存在错误,都江堰国土局也应当在进行更正登记后予以更换或注销。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都江堰国土局注销夏高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都江堰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夏高凤办理恢复登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都江堰国土局为夏高凤恢复了登记。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分不清“权”和“证”的关系,错误采用注销“证”的方式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只有依法取得不动产后,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拥有合法不动产权利的证书。通过该案的审理,厘清了先有“权利”后有“登记”,先有“权利消失”才有“注销登记”的关系,行政机关不能用“注销登记”方式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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