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0日 | ||
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在该区某镇河岸边发现一堆垃圾,其中有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海公司)成品标示卡、塑料外包装袋等废弃物,遂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向该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后再次核查现场发现有焚烧痕迹。经调查,晋海公司承认该处垃圾为其产生的生产垃圾,但并非其倾倒;后案外人岳某于2014年1月向区城管局承认曾向晋海公司收购废弃物,其丈夫此后将无价值的废弃物倾倒的事实。该局随后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晋海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同年2月,区城管局对晋海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晋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告晋海公司将废弃物(垃圾)擅自处置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理,致使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处置,其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告区城管局据以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查处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义务的典型案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是困扰城市管理、污染人居环境、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的重要污染源,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不可贪图省事而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处置。有关部门须加强治理,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本案中,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废弃物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对于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仅有自行负责收集、运输和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两种方式。晋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废弃物,亦未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而是将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属于违反规定应受处罚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导向意义。 临湘市壁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临湘市壁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农村合作社)自2004年正式投入生猪养殖起,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在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农村合作社将部分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渣、废水直接排放至团湾水库。2014年12月,临湘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经现场调查、送达违法排放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作出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合作社始终未停止违法排污。2015年1月,市环保局又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新农村合作社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新农村合作社作为常年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养殖生产,导致废渣、废水直接排放,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就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在处罚程序、处罚幅度方面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新农村合作社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农业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农业养殖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可能导致群众居住环境恶化。近年来因养殖污染引发的水源、土壤、空气污染等问题不容忽视。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要实行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案中,新农村合作社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大力支持。该案对保护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