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MAXIMAS INTERATION GROUP LIMITED)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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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 ||
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MAXIMAS INTERATION GROUP LIMITED)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香港马西马斯公司与海城镁肥公司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以“东洋丸(TOYO MARU)”轮装载6633吨化肥自中国鲅鱼圈港运至印度尼西亚班贾尔马辛港。卸货作业因下雨、罢工曾发生过中断。马西马斯公司收取海城镁肥公司支付的运费后,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城镁肥公司等连带支付滞期费等及利息。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第16条(a)和(b)款对因罢工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卸货港滞期费支付均作出了规定,该条(c)款中的“后果”并不包括装卸时间延长,航次租船合同也未约定罢工时间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故案涉罢工期间不应在装卸时间中予以扣除。同时,根据“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国际惯例,在进入滞期时间后因下雨造成的卸货中断亦不应在滞期时间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海城镁肥公司承担滞期费42万余元及利息。海城镁肥公司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企业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基础建设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尊重国际商事规则,根据当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准确认定罢工条款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适用国际惯例处理当事人有关装卸时间的争议,依法保护香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类涉外海事纠纷具有类案参考意义。案件的审理有助于引导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正确理解国际商事活动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助力国际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与保障。 宁波港船多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鑫中孚公司系从事欧洲航线集装箱运输的无船承运人,向船多多公司租赁了700余个集装箱。欧洲港口因疫情拥堵,导致集装箱流转缓慢及下落核实困难,双方对已还箱数量产生争议。船多多公司以鑫中孚公司未归还或超期归还集装箱为由要求鑫中孚公司赔偿灭箱费、超期租金等共2000余万元。鑫中孚公司反诉船多多公司返还押金及垫付资金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鉴于疫情影响导致涉案集装箱流转缓慢及下落核实困难,尚有多起与鑫中孚公司租箱、还箱有关的连锁纠纷,宁波海事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通过“海上共享法庭”平台进行协商,双方最终就诉争集装箱的数量、各项争议损失及费用数额达成一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揽子解决本案及另外5起关联案件以及相关潜在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背景下因国外港口拥堵、集装箱回流困难、国内集装箱价格暴涨且一箱难求引发连环追偿的集装箱租赁纠纷案件。在国内引发的相关纠纷呈现涉及集装箱数量多、关联案件多、涉诉标的大、境外取证困难等特点。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海事审判建设和浙江全域数字化改革成果,组织当事人就近通过移动办案平台和“海上共享法庭”远程对接调解,一揽子解决多起关联纠纷,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案件纠纷的彻底化解和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本案的妥善处理,是灵活运用司法政策帮助航运、货代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引导集装箱租赁行业规范发展,实现航运上下游产业链诉源治理也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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