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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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4日 | ||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汉博,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园子,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渊琦,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汉博伙同被告人唐园子、唐渊琦,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唐渊琦在明知唐汉博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汉博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期间,唐汉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汉博系主犯,唐园子、唐渊琦系从犯。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汉博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汉博、唐园子减轻处罚;对唐渊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园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渊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利用控制账户组,共同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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