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同视域下涉刑诉访的防控范式——从实然之困到应然之路的预防性转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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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7日 | ||||||||||||||||||||||||||||||
潘娟 引言:两起过失致人重伤案的殊途同归 笔者曾审理过两起典型的涉访案件,精神病患者李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和老师杨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两起案件的风险要素如表一所示,虽然具体风险点略有差别,但最终各方认同的判决为:李某被判处缓刑,杨某无罪,被害人均得到了赔偿。 这两个难办案件系各种涉访案件的缩影,笔者深感刑事法官的职责已超出“严格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层面,如何妥当化解纠纷是无法忘却的考量,案件结果既要在法律上站住脚,也要得到诉讼参加者的认可,否则案结事不了,各种麻烦接踵而至。 本文以S省法院开展防范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落实年活动中的292件刑事案件为分析样本,就涉访案件的认同困境、产生根源以及法院如何应对,作粗浅探索,以期减少涉诉访的发生,实现司法与信访的各归各位。
一、困境表征:涉刑诉访案件中的司法认同危机 访在政治话语维度中具备正当性,但涉诉访脱离了法定框架,涉访人将着力点放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不认可法院裁判决。诉讼对立者由控辩双方转向了当事人和法院。不认可的背后是什么?一是当事人视角下案件裁判不公;二是施压司法机关实现诉讼目的。 (一)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阶梯式上访诉求的乏力 1.涉访主体的基本属性。样本中上访人均为自然人,没有以单位名义的案件,职业涉及农民、司机、教师、个体户等。涉访人系被害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114件,占比39%,被告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访的164件,占比56%,其他人员14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人、组织领导传销的下线人员。年龄层级从大至小呈金字塔分布(如图一),主导群体集中于60岁以上,系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父母,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群在工作家庭方面无事可忙,符合涉诉访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成本特征。 2.新户和老户相互渗透。上访的时间跨度见图二,涉访人在初访时尚能遵守秩序,接受法院的解释和建议,随着上访年限的增长容易滋生老访户,化解难度上行趋势明显,陷入“新户转成老户、老户影响新户”的恶性循环。历史老案与新案件相并存,90年代之前的老案46件,既有因特定历史背景导致的案件,部分诉求已年代久远,政策法律事易时移,很难将当时的情况与目前境况作判断,也有新兴案件,比如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运营安全事故罪。
3.当事人诉求的多样性与动态性导致化解成本的阶梯式上行。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的主张聚焦定罪量刑,其诉求一旦没有第一时间解决,郁积的不满会升级并掩盖理性认知,转向叠加、超前、择机等法外诉求,拖成久访不决,越访越难治理的积案,比如要求解决不属于刑事管辖范围内的工伤待遇、承租房等与案件无关的困难。涉访人从芝麻到西瓜的阶梯式诉求导致治理成本从1到10,法院必须抽出大量人手到京赴省接访,导致司法资源的高耗性。 (二)裁判说理与申诉理由的各说各话致使结果的可接受性低下 1.
纵然现代法律程序试图简化或过滤当事人的社会特征,但法律规范本身却无法创造一个独立于外部环境的“隔音空间”。(1)当事人间的社会关系是上访与否的重要变量。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起因分为两大类:一类纠纷发生于亲属朋友庄乡邻里等熟人之间,长年因离婚子女抚养、感情纠葛存在矛盾,还有因排水沟、收割机的使用、牲畜偷吃果树,门口种植花草等相邻关系引起的积怨。另一类纠纷发生于陌生人之间,既包括因车辆剐蹭、在汽车站拉座发生口角、酒后惹事等偶发性琐事,也包括不满原先的土地置换方案阻挠施工等。 2.表述的申诉理由与导入再审的法定条件没有关联性。被告方对于原判决或决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服,认为定性错误,提出申诉的有245件,占比84%;被害方认为量刑畸轻、畸重或不服判处缓刑的有47件,占比16%,两方的诉求对比见表二。
囿于文化水平、法律认知的限制,涉访人表达大量诸如:为其做主翻案但无实质内容的泛泛之谈;对原审法官、侦查机关贪污渎职的无端揣测;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旁枝末节的描述等。但真正涉及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比如提出的新证据是否构成再审理由的新证据,是否构成程序重大瑕疵等鲜有论及。 3.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求的回应效果堪忧。可考的63份裁判文书中51份对辩解意见进行了回应,但当事人的不服事由自一审、二审、再审至上访阶段贯穿始终。如刘某某不服其丈夫受贿一案而上访,她提出涉案金额中10万元是借款,侦查机关隐匿立案认罪材料等申诉理由,核心是被告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太重,其实即便将犯罪数额减去10万元,量刑起刑点仍在10年以上,所以申诉理由与减轻刑罚没有关联性。(2) (三)涉访人对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凸显 1.二审终审的审级效能式微。诉讼制度本身设置了二审终审的权利救济途径,统计案件中针对一审裁判上访的72件,占比24.6 %,经过二审裁判的220件,占比75.4%,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没有选择上诉而是上访,本可能通过二审解决的法律问题,却涌入上访渠道;经过二审的裁判结果亦未实现终审的应然功能。 2.法内申诉与法外上访的竞合消解终审公信力。样本中经过再审审查179件,占比61.3% ,涉诉访的上行压力倒逼法院将终审的案件再次回流,而绝大部分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审裁判,但上访人仍不愿接受裁判,加剧了裁而不断的困境。 3.程序瑕疵的负效应显现。涉访人提及的程序问题有管辖、辩护、回避、送达等,轻微的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但涉访人借程序问题裹挟司法机关实现法外利益。比如被害人之妻李某因邢某交通肇事上访案,民事赔偿与刑事判刑由不同法院审理,她的法定损失已被足额赔偿,但审理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未告知其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权利,她便以该法院程序违法一直上访。(3) 二、症结剖析:涉刑诉访案件中司法认同难以生成的归因 语源角度上的“认同”有双重含义:一是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二是承认和认可。(4)司法认同是指司法受体根据自身的认知与参与状况,对司法主体、程序与裁判结果的肯定性评价并自愿服从的个体意识,刑法认同表明“对刑法的接受程度,并对依刑法而作出解决社会冲突的结论的服从和尊重”。(5) 司法认同作为一种关系性存在,依赖于表层结构三要素:司法主体的专业才品(他者)、司法产品的信度与效度(互动结果)和司法受体的认可力(自我),及深层结构两要素诉讼制度有效性和司法理念支持力,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一)涉刑诉访案件中司法认同困境的表层结构分析 1.司法主体的专业才品不过关。“人治论的柏拉图和法治论的德沃金一样绕不过优秀的人在构织人类秩序中无可替代的作用。”(6)刑事法官的专业才品在涉访案件中不尽如人意。 部分涉诉访案件的裁判确实存在问题,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被更正。比如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已穷尽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重二审-申诉审查-指令再审,再审判决中支持了王某不构成贪污罪及原审裁判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申诉理由,但被告人仍不能服判息诉。(7) 2.司法产品的信度与效度不足。当事人求罪权与求刑权的深度关注未得到有效回应。样本中多数判决用概括性语言论证质证意见、控辩双方争议点、定罪量刑依据,罗列了“法定、酌定情节+结论”,而有期徒刑的跨度从几个月到六年,文书回答不了刑期长短不一的质问。法官在控辩对抗制导向下常持冷面形象,不愿疏通当事人的怀疑。 比如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中无科以缓刑的依据,法官亦没有积极予以解答,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该结果而上访。(8) 3.司法受体先验不信任与累积性怀疑的叠加。受个人经历、司法环境、社会舆论等方面影响,当事人先验不信任司法,对专业的犯罪构成要件有认识偏差,比如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案件中,被害人凭一己认知坚持被告人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是手段残忍应升格法定刑。受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对赔偿数额期望过高,尤其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不明确的法定背景下,不接受过低的赔偿数额,把自己举证不能、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等导致的赔偿标准低归咎于司法不公,上访不止。 (二)刑事诉讼制度应然功能异化甚至失灵的驱动 1.“诉-访”二元治理结构下刑事诉讼制度正当力有限。现代法律程序通过限制恣意、理性选择和作茧自缚的功能,从而吸纳不满,实现程序的稳定性和自治性。(9)诉与访在法律性质、功能定位、运行逻辑、适用范围上均不相同。二者并存于同一框架内,不兼容部分势必发生冲突。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同时可通过访要求对己生效裁判加以复查,再审的程序功能在涉诉访领域中走样,异化成安抚涉访人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再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助长了访的动力,终审不终令既判力权威扫地。 2.被害人利益诉求的隐性失语与显性落空。被害方的利益诉求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往往被忽视 ,“若被害人对开庭日期全然不知,或者开庭过后他才知道,那么他就有对司法系统很不满意的倾向”。(10)比如同案犯已被先行判刑,基于“一事不再理”被害方不能就后到案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让其发表意见,容易引起不满。大量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限,且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的法律白条,对被害人二次伤害,可能激发潜伏的不安定因素,使案件流向申诉阶段。 (三)受制于历史禀赋的司法理念支持力偏弱 1.司法认同的价值共识存在根据性背离。传统司法场域根植于自然经济形态和熟人社会,民众的司法认同有很强身份属性,偏好“清官”。审判人员受国家本位观念影响,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有罪推定、轻疑罪从无,重就案办案、轻矛盾化解,而当事人普遍存法律人格不完善、理性思维不强等先天缺陷,对专业化的“法言法语”缺乏现实体验,难以形成观念认同,反而存在若干缝隙甚至错位,形成了转型期下的严重受害人意识,如对权利泛化理解,即“权利”已成为不能拒绝的潮流,也是每一位当事人的口头禅,(11)对权利的内涵认知却存在偏差。 2.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存在理源异地。审判者追求的司法公正以法律真实为基础,“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结果。”(12)这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以规则来衡量利益的正当性,通过程序实现公正达到司法公正的最大公约数。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以结果为导向,关注点在于裁判结果是否支持了自己的诉求,符不符合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认知,尤其是在同态复仇、等量报复等传统观念濡化下,难以接受对被告人的任何宽容。 三、寻求突破:面对涉刑诉访案件认同之困的预防性转向 涉诉访在当今深度转型的社会中持续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刚性的诉讼程序对待当事人,忽视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对访的处置会陷入灭火式窠臼。只有从事后转向事前,利用既有资源做常态化准备,最大限度构建当事人的司法认同,才有可能减少访的概率。 (一)前馈控制:镜鉴海恩法则由事后化解到事前预防的进阶 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数字化表达为 1∶29∶300∶1000。海恩法则启示我们事故背后有征兆, 征兆背后有苗头。 通过发现并控制征兆和消除隐患,可以实现事故的预防,所以处置涉诉访案件关键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案件有关指标数据的监控和分析,获取当事人是否易于上访的先验概率,然后根据概率大小进行精准干预,从而使应对涉诉访的关口前移到审理阶段、初访阶段。 构建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在于识别涉诉访风险点,要克服完全依靠法官个人经验而缺乏定量支持的弱点,借力信息技术挖掘已有信访数据,及时发现海量信访信息所反映的审判过程中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以此为基点构建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进而进行司法资源配置,这种模式为加强案件风险前馈控制、有效规避风险提供了可能。 (二)交往理性:弥合案件裁判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感差异 哈贝马斯“重构出交往理性的商谈理论,希望人们在多元中形构出基本价值的同一性,在商谈程序中获得实体价值,在交往互动中达成共识”。(13)倡导交往理性的商谈理论,法官适用刑法规范时将当事人视为商谈的对象,主体间通过互动达成共识和理解。 在商谈意义上,司法判决不是法官的独白语录,而是与当事人进行对话的结果。商谈中扩大当事人的参与感,让其充分阐述与论辩,人们往往不会否定自己与他人商谈得出的结论。 提升与当事人沟通的情绪效果,梅尔贝因曾做过的实验研究表明:表达一项信息的情绪效果=7%言语+38%声音+55%面部表情。(14)法官与当事人对话时的声调、语气、肢体动作等,直接影响对方接收信息时的情绪状态,如果以关切的眼神和认真的态度听取双方的陈述,会产生一种发言人效应,使其感受到被尊重,公正感会随之产生,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不言而喻。 (三)人文关怀可能性:刑法专业表达过程中的自觉目标 定罪量刑不是简单的在法条主义引导下产出判决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刑法体系如何看待人,凸显人之图像的意义,正如西原春夫描绘的刑法脸谱:“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对犯人将来的祈望”。(15)刑事司法人文关怀的对象,既包括已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及其家人,也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在以人为本指引下,各种诉讼主体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公生共长,减少利益间的同消同损。法律人应认识到,法律获取程序的科学性并不在于将所有非理性要素都掩盖起来,而在于对非理性要素也能坦率地进行理性分析。(16)当事人诉求虽存在非理性成分,只有重视非理性背后的理性,才能从法律的理想主义转向纠纷解决的现实主义,推进裁判的司法认同。 以笔者承办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死者为正当青春的少年,经历丧子之痛的父亲频频采取下跪、摆条幅、围堵等过激手段施压,要求重判肇事者。如果一判了之,受害者便遭受精神与物质双重损失,上访苗头愈演愈烈。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最大限度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双方一致认同。 四、进路探索:涉访风险案件中刑法认同的生成机制 司法认同的形成并非易事,因为“所有认同都是建构起的”。(17)建构涉访风险案件的刑法认同应从精准识别、有效应对、按需供给、借助砝码的“四元”系统入手。 (一)构建辨识涉刑诉访风险的类目体系 1.提高涉访风险的识别准度。置身于案多人少的司法大环境,很难逐一判断不断涌入的诉讼案件存在不稳定因素:哪些案件可能会滋生或者诱发信访活动,哪些信访隐患会衍变为信访危机,需要在审判工作源头建立信访风险辨识体系。 基于关联规则分析,将访的形成因素归纳为涉诉人、案件、审判者、裁判结果、环境参量共五大类一级类目因素,再细分出生活现状、诉讼目的、专业能力等二级类目因素,可以得到与信访发生关系最紧密的风险因子;信访苗头发生前,最常见的征兆数据;事前征兆发生时,最可能的潜在隐患数据。 图五 2.创设涉诉访风险辨识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已有涉诉访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在审判管理平台中嵌入信访风险评估模块,与云平台数据对接,系统对案情描述自动识别出事实要素,比如涉诉人的诉求情况、性格样态、行为轨迹等,然后进行智能解析,展示本案可能涉及的信访风险点。 3.借鉴数据引证下的案例库。建立涉刑诉访的案例库,对现有的全国法院信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地域、访的缘由和化解方案予以划分,并提供化解经验与教训,便于法官在适用信访风险辨识系统时,与此案例库进行链接比对,匹配正反两方面信访化解与否的案例,指导法官寻找处置模式。 (二)修正司法制度应对涉刑诉访风险的效用 1.限定诉讼场域的边界。当事人在初始阶段一般不会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诉、访功能定位为索引,“疏—堵”结合应对当事人的诉求。疏是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将其司法利益转化为法律话语进行表达,从体外循环引入体内循环。“堵”是把流向诉的非司法利益请求进行堵截,可能引发访的问题纳入社会体系中治理。 2.为涉访风险案件配置特殊审。特殊审是注重访的风险点,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个阶段更加规范,对访的可能性进行归档和分析,全程留痕,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别注意程序的衔接,对于上一环节解读出的信访风险,需要仔细研判,并向下一环节作出提示。此类裁判文书付印前由合议庭成员依次校核,承办法官、书记员专门校核。 3.尝试个案订制下的“说理+答疑”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仅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在微观上通过具体的裁判文书的个案说理来实现“软着陆”。(18)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简化说理内容,达到一般理性主体可理解的程度即可;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应详细分析论证,公开法官的心证过程。当事人在文书生效后的初访,由原承办人接待答疑;当事人不满的二次答疑由原合议庭审判长主持或由合议庭集体答疑;当事人仍不服来访的,由立案庭法官和原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接待答疑。 (三)输出供给契合需求的司法产品 1.征求被害方的量刑意见。量刑结果的有效性取决于相关各方是否参与。应允许被害方当庭陈述己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痛苦及影响,并与被告方就从轻量刑意见进行辩论。通过相关主体的参与,形成更为透明、公正的量刑结果,合理预防与化解量刑异议,引向易于接受的裁判结果。 2.注重过程导向的信任。“法官善于倾听比善于说理重要, 只有法官把当事人的话听全了、听明白了,对当事人的说理才有针对性、才有效果”。(19)法官接访时改变自说自话式的信息供给模式,全神贯注听对方说话,让其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减弱话语的权势痕迹,使用我们、咱们之类拉近距离的词语;在交谈时身体微微向来访者方向倾斜,传递关切的眼神,让其感受到理解和同情及帮助意愿,达到情感共鸣、缓解对抗情绪、抑制冲突之效。 3.展示类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类案检索的规定,通过起诉书或案件特征的智能解析,对比相似情形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司法数据平台检索类案,尤其比照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动态比较中向被告人及被害人展示定罪量刑的均衡与公正,提升当事人罪刑相当的感觉,并将检索类案的情况予以说明入卷。 (四)借助认同砝码 1.引入心理干预。针对当事人性格特征、行为轨迹的动态分析,甄别出易上访之人,审理中进行必要的结果释明和拟判告知,矫正过高的诉求预期,引导其关注点由单纯的结果公正转向结果和过程公正并重。对于情绪波动较大或心理长期得不到疏解的当事人,心理咨询师以局外人身份介入,制定相应化解方案,综合运用沟通策略,打开其心结。 2.发挥考核的指挥作用。提升法官防范涉访风险的责任心,捆绑信访责任与审判责任,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倒逼法官提升办案能力。将判后答疑作为审判职责纳入审判管理,并视为一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体现为绩效考核的工作量。 3.对接多元化解。与其用“10”去满足涉访阶段的西瓜需求,不如用“1”满足诉讼阶段的芝麻需求。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导致的刑事案件,增强与调解组织的联动性及整合力,巧妙借助工会、妇联等基层机构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服判息诉的可能性。对一些赔偿不到位、执行不能等造成特殊困难的被害方给予司法救助;对确需帮扶的,提出社会帮扶建议,并积极协调对应部门切实解决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结语 任何制度的改良,都雷同于“纽特拉隐喻”,(20)涉刑诉访的解决亦不例外。改革诉访制度实现两者的各归其位只能是远景规划,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在诉讼框架内消减当事人的不满,本文侧重于个案中司法主体、受体的客观表现与主观认知及两者的互动等微观层面,精细化查找容易引发信访的司法行为,进而建立“精准识别、有效应对、按需供给、借助砝码的“四元”认同生成机制,通过四元系统释放并统摄各种正当性资源和调整机制的作用,形成前馈控制的常规结构。通过吾辈法官之努力,对涉诉访从事后的化解转向干预、改变原因,从而使其减少、可控成为可能,“司法无访”的美好远景亦可期。 (作者单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2)详细参见(2015)济铁中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详细参见(2013)济铁中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大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7 页。 (5)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6)陇夫:《柏拉图与德沃金》,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15日第7版。 (7)详细参见(2013)滨刑初字第332号、(2013)滨中刑二终字79号、(2014)滨刑初字第82号、(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40号、(2017)鲁16刑再1裁判书,(2016)鲁刑申108号再审决定。 (8)详细参见(2014)沾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 (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第32页。 (10)[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 (11)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12)[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13)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4)[美]戴维•迈尔斯:《心理学(第9版)》,黄希庭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15)[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16)[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雷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7)[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8)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 (19)胡云腾 、王连祥:《刑事申诉信访案件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实践为视角》,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 年第2期。 (20) 纽特拉针对认识论难题做出的比喻:人类就像在茫茫大海上航行的一艘船上的水手,他们可以修改他们生活其上的这艘船的任何一部分,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修改它,但是他们却不能全盘彻底改造它。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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